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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香港現行有關CBD大麻二酚的法例》

dai-ma-shing

Published: 11 Dec 2019 › Updated: 11 Dec 2019《香港現行有關CBD大麻二酚的法例》

《香港現行有關CBD大麻二酚的法例》

我相信香港是亞洲最早討論大麻除罪化/非刑事化的城市,1994年已經有兩個法官表示大麻的除罪化是對社會更有利的方法(https://www.scmp.com/article/83092/legalise-cannabis-say-top-hk-judges)。
在1994年的立法局(現稱立法會)的會議紀錄更有提及過大麻的非刑事化,//周梁淑怡議員致辭:「而非法入口大麻的趨勢亦將對青少年有深遠的負面影響,這是自由黨較早前反對大麻非刑事化的原因。 」//(附圖)(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4年11月16日星期三 )雖然是反對,但這也正好證明他們是有經過討論的。
在94年的新聞更報導過大麻非刑事化是”為了節省警力去對付其他嚴重罪案”,但當時的反對理由是”食完大麻後,會進一步吸食其他毒品”。
這是一個經常會在大麻合法的過程中會提到的問題,但其實這是錯誤的,原因是大麻是非法,所以才會令人更容易接觸到其他”毒品”,但若大麻是合法的話,人們就不用通過非法方式去找大麻,也不會這麼容易接觸到其他”毒品”。你試想你吸煙與飲酒會讓你接觸到其他毒品嗎?那麼大麻合法其實反而令人更難接獨到其他”毒品”。
(雖然我個人認為藥品除罪更合理,因為安全使用藥品以及保証毒品質素才是禁毒的最佳政策,這也是葡萄牙可以藥品除罪的主因,也是歐美等地可以設有海洛英疹所的原因。)

當然有關大麻法例的討論最後沒有展開,更石沉大海,但直到上年10月17日加拿大把大麻全面的合法化後,立法會有議員開始關心大麻的規管,始終香港不少議員與外國關係密切,而且不少的家人是外國籍。

以下就是立法會中的討論內容,網上最多流傳的是黃碧雲的提問(https://www.legco.gov.hk/yr18-19/chinese/counmtg/hansard/cm20181107-translate-c.pdf#nameddest=wrq05),但其實也有另一次的提問是由陳克勤提出的(https://www.legco.gov.hk/yr18-19/chinese/counmtg/hansard/cm20181212-translate-c.pdf#nameddest=orq03)。
當然他們的對答都是大麻是毒品,是非法,但有幾點是值得注意的。

保安局局長: 「據我了解,海外地區可合法出售的含有大麻成分的食品在包裝上 一般會註明含有大麻成分,例如會貼上含有"cannabis"或"THC"成分的 標示。如市民在外地看到有關食品,便應細心留意有關標籤,不應該攜帶有關食品進入香港,因為這屬違法行為,我亦希望市民作出舉報。 」
這是表示”Hemp”與”THC Free”的產品或食品是合法的?

這是2018年12月12日的會議內容,當中有些內容已經過時,如:「加拿大於今年 10 月 17 日起將消遣用大麻合法化,但法例禁止任何人銷售或分發大麻予18 歲以下人士,亦禁止攜帶大麻出入境。而在加拿大出售含有大麻成分的食品和飲料,仍屬非法。 」
但在2019年10月17日,加拿大已經把大麻的食品、外用藥以及濃縮物合法了。

另外黃碧雲:「政府似乎沒有清楚說明含有大麻化合物大麻二酚 (即"cannabidiol")的產品有否違反《條例》,而《條例》亦似乎沒有將這成分訂為危險藥物。究竟將含有大麻二酚的藥劑製品、食品及飲料攜帶入香港有否觸犯法例呢?只含有大麻二酚而不含四氫大麻酚的產品有否違法呢?政府可否給予清楚答覆呢?因為大麻二酚具鎮痛作用。 」
「因為大麻二酚具鎮痛作用。」,這已經納入了政府文獻了。

最後保安局局長:「《條例》 訂明四氫大麻酚是毒品,而大麻二酚則不是。不過,我們需要非常小心,因為不論提煉大麻二酚的技術如何精良,也有可能含有小量四氫大麻酚。意思是,如果在大麻中提煉大麻二酚,雖然大麻二酚並非《條 例》訂明的毒品,但無論提煉技術如何精良,也有可能含有小量四氫大麻酚......不過,有關產品是否完全不含四氫大麻酚,必須透過化驗才知曉。」
大家明白到CBD大麻二酚在香港的合法性了嗎?

順帶一提保安局局長似乎不太了解國情,中国就是最大的工業大麻出口國,怎麼會不知道CBD是甚麼,只是中国是禁的,卻不停的大量出口。可參考:https://www.scmp.com/comment/insight-opinion/article/3010974/can-china-seize-us44-billion-opportunity-medical-cannabis

在2018年12月14日,食物安全中心的業界諮詢論壇更有「含有大麻或四氫大麻酚的食品」的專題。https://www.cfs.gov.hk/sc_chi/committee/files/TCF_67/Notes_of_67th_TCF_c.pdf
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也在3月提供了一份有關”選定地方對含大麻成分製品的管制情況”(https://www.legco.gov.hk/research-publications/chinese/1819rt06-regulation-of-products-containing-cannabis-in-selected-places-20190329-c.pdf

其實香港作為世界重要的出入口、貿易國際城市,怎麼會不知道大麻呢?同時香港其實也舉辦過大麻商業論壇與峰會。(有機會再談)

最後,究竟何謂”含有小量四氫大麻酚”,0.1%是不是0%?還是0.01%才是0%,這將會是政府要面對的議題。

p.s. 送上大專有關”港府應將娛樂用大麻合法化”的辯論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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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麻不是毒品,大麻不是罪犯;大麻是思想的解放,大麻是意識的革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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